​昆山“龙哥”:5次入狱,提刀砍杀老实人被反杀,判决:正当防卫

2024-10-07 00:09 来源:网络 点击:

昆山“龙哥”:5次入狱,提刀砍杀老实人被反杀,判决:正当防卫

【案情摘要】

在昆山一位名叫刘海龙的男子在某个傍晚被急救车送进医院抢救,浑身上下身中数刀,最后由于其失血过多,刀伤蔓延到了内脏导致死亡。

而刘海龙身上的刀伤又是怎么来的呢?

警方介入调查,还原出了事件始末,这个名叫刘海龙的人属于昆山这一带的黑恶势力,收保护费的地痞流氓,19岁就辍学,北上谋生,奈何本身没什么能耐,又想赚大钱,最后走上了抢劫的道路。

后面因为盗窃罪进过两次局子,出来之后,他依旧没有悔改之心,回到昆山继续做非法勾当,尽管后来又进过三次局子,每一次不是靠钱就是找人把他给捞出来,对于犯罪,他已经肆无忌惮了。

某一个傍晚,刘海龙和女友带着手下一班小弟来到酒吧唱歌喝酒,玩到晚上差不多十一点左右才出来,彼时刘海龙已经喝的烂醉,有点不省人事,女友和小弟搀扶着他上车。

大半夜马路上宽敞无人,司机开的飞快,却不想在一个拐角处撞上了一个什么人。“砰!”的一声闷响,司机和小弟心下慌张,赶紧跑下车查看,发现是一个骑着自行车的中年男人。

男人名叫于海明,于海明看着对方的阵仗就知道对方不好惹,加上他自己只是被碰了一下,身上没有受伤连擦伤都没有,小弟和司机也跟于海龙诚恳的道歉了,于海龙只想赶紧了事走人。

却不想这个时候,醉醺醺的刘海龙跑下车,借着酒劲辱骂于海明,跑上来就是一顿踢踹猛打,本来就是流氓做派的刘海龙这会纯纯是看于海明不爽只想揍对方出气。

面对对方不讲理的殴打,于海明一开始也只是忍耐,尽管身上剧痛他都没有还手,直到围观的小弟纷纷上前来围殴于海明。

刘海龙觉得不过瘾,跑到车上拿下来一把砍刀,于海龙年轻时也是刺头,会点小功夫,看到那把砍刀,他终于不再忍耐了,就在对方要砍下来的时候,于海明挥手撞了刘海龙,刘海龙喝醉了身形不稳,刀脱手掉在了地上。

于海明顺手把刀抄了过来,出于求生本能,于海明对着刘海龙砍去,刘海龙身形高大,于海明年纪大了,论武力不是刘的对手,于海明只能用蛮力狠命挥刀。刀背带着晚风划过刺进皮肉的声音异常清晰刺耳。

很快,周围的小弟和女友都不作声了,于海明反应过来,看向地上浑身是血的刘海龙,对方已经不动弹了。

就这样,刘海龙被送进医院,于海明跟警方讲述了来龙去脉,半个小时后,医生从手术室出来告知警察,刘海明失血过多,确认死亡。

【法律分析】

首先梳理以上案例涉及的法律条规,刘海龙的行为首先属于犯下了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在智力正常情况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暴力,携带凶器,虐待,囚禁等非法手段致使被害人受伤或者死亡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判刑标准为——轻者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需要进行管制或者拘役。

犯下以上前款罪名的基础上,导致他人身受重伤的,判处三年以上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利用残忍手段导致他人身受重伤甚至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刘海龙一开始属于过错方,先是他的车撞倒了于海明的,然后他还下车将对方殴打,并且是毫无理由的殴打,后续殴打不过瘾甚至掏出了凶器—一把砍刀。

受害者于海明因此严重受伤,刘海龙后面还怂恿小弟对于海明进行围殴。刘海龙的这种行为完全符合以上条规中“行为人对他人利用非法暴力,携带凶器,等行为导致他人严重受伤”的罪名成立因素。

在此等欠款犯罪行为之上,因为面对着带有凶器和武力远超过自己的对方,于海明为此做出任何自我防护行为都是合法的。

如果说最后于海明没有控制好自己,不小心将刘海龙捅伤了,也是可以判定为防护过当导致他人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行为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他人对自己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可以做出正当防卫以制止对方对自己进行更严重的侵害,这种行为属于合法的,无需负法律责任。

若是行为人面对正在进行中的凶杀,虐待,殴打等侵害他人侵害自身的人身安全权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利用武器进行自身防卫,即使结果不慎导致对方重伤或者伤亡的都属于正常的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条规,面对准备随时砍死自己的刘海龙,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最后案件的结果,法官判定于海明无罪,属于正常范围内的自我防护。